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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 ——以检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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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引言 如何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当前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艰巨复杂的历史任务。在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当中,检察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在构建完善法治实施、法治监
一、引言
如何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当前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艰巨复杂的历史任务。在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当中,检察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在构建完善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历史作用。“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要求的应有之义”[1]。近年来,检察工作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社会综合治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专项工作领域投入极大的力量,全力服务和支持国家治理工作大局。检察政策体现着“检察机关执行法律、履行职能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与基本要求”[2],“作为一种精细化的法律操作工具,沟通着司法活动的逻辑标准和政策标准”[3]。有必要以检察政策为切入点,考察国家治理工作法治化过程中的内在逻辑。
二、功能导向——检察政策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进路的时代特征
(一)功能导向的时代特征阐释
检察政策指导下,检察工作作为法运行的一个环节,着力追求检察工作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功能发挥。检察政策服务于国家治理,用公权力的法定运行方式代替传统的治理手段,进而构建法在国家治理大局中的权威性、公信力和不可替代性。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抽取国家治理目标、检察政策与检察权三个要素,以分析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首先,在国家治理目标视角下,检察政策与检察权之间为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检察政策对于检察权行使过程的整合作用和国家治理目标的契合程度即为这一整合过程功能的表达;其次,在检察权视角下,国家治理目标与检察政策之间为价值引导关系,对于检察权行使所产生的功能即为价值引导的方向所在;最后,在检察政策视角下,国家治理目标和检察权存在一种期待和回应关系,这种期待与回应以检察权功能的发挥为现实条件,以检察政策的运作为能动手段,二者共同构成整个行动过程的处境。在三个要素之间,检察政策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过程包含三个环节:首先是由检察政策对检察权进行整合,其次是动态的整合过程功能的发挥,最后是后两者以功能来回应国家治理目标的过程。整个过程正是以功能为导向,使得代表法运行的检察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建设中获得实质上的不可替代性和形式上的价值认同。检察工作作为法运行的环节乃至符号象征,最终在国家治理话语情境下得以正当化,国家治理也通过吸纳法的运行过程来实现自身的法治化演变。在此基础上,以检察权要素为着眼点,从检察权权能范围、裁量基准、活动方式三个层次对检察政策的整合过程进行实证考察,从而展现这一整合过程如何回应国家治理目标。
(二)以检察权权能范围为视角的实证考察
在检察权权能拓展的过程中,功能发挥始终是检察职能体系构建的航向。在此,以行政检察权为例考察。
新一轮内设机构改革中,行政检察业务与民事检察业务分离,独立的行政检察机构或办案组先后成立。在检察政策指导行政检察权能自身构建完善过程中,有必要关注其着力点。对此,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一手托两家”,是指行政诉讼监督的双重监督任务,既监督行政审判是否公正,又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谓双重监督任务特别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正是对国家治理现实目标的积极回应。行政诉讼程序制度缺陷使得程序空转、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性化解问题日渐突出,这正成为行政检察的改革出路所在。近期,最高检张雪樵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从立法精神和监督规律来讲,化解行政争议应当是诉讼监督任务的应有之义,是以定分止争的司法效果来弥补行政诉讼制度的短板,也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解决效率来补强司法的公正公信。”“化解行政争议应当是最首要的诉讼监督任务,为民解忧解困,才是以人民为中心。”而对于行政诉讼监督以何为导向的问题,张雪樵副检察长更加明确指出:“行政诉讼监督能不能发展,关键要看行政诉讼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治理是否需要诉讼监督来发挥独特的功能、作用价值。”
与双重监督任务相伴随的,正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于非申诉行政诉讼案件介入权的正面肯定和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任务。2019年11月,最高检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探索构建检察机关参与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可见检察政策指导行政检察权能构建鲜明的功能导向。然而,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种功能导向并非旨在追随立法精神以谋求二者高度契合,而是在努力谋求积极的对话和互动。2018年6月,《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该条增修内容最终在第三次审议中被删除。立法对此的态度与之并不一致。可见,检察政策正是通过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在立法所容许的行政诉讼监督权能范围内,以实际治理成效来回应立法的消极态度。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115/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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