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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莲困境:《我不是潘金莲》的法治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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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由冯小刚执导的现实题材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可以说是喜剧版的《秋菊打官司》和当代版的《官场现形记》,围绕民妇李雪莲“告状”行为与各级官员的“
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由冯小刚执导的现实题材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可以说是喜剧版的《秋菊打官司》和当代版的《官场现形记》,围绕民妇李雪莲“告状”行为与各级官员的“维稳”行动展开,隐含着对市井民风与官场潜规则的刻画。在告状与维稳的反复冲突中,影片集中展现了中国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法治现实、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图景,荒诞却真实,以喜剧的形式展现的却是一场悲剧、闹剧。
一、民妇“告状”遭遇法律形式主义
“事情不是这个事情,理也不是这个理”,形式与实质都重要。民妇李雪莲因与秦玉河的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秦玉河另有新欢并与新欢登记结婚,觉得秦玉河骗了她,坚持认为“事情不是这个事情,理也不是这个理”,决定告秦玉河“这个畜生”,要法官判离婚是假的。基层法官王公道认定离婚证书是真的,所以离婚也是真的,而作为证人的开具离婚证书的民政工作人员,也是按照李雪莲与秦玉河的离婚协议开具的离婚证书,从法律形式上没有任何问题。问题是,当初李雪莲并非真想与秦玉河离婚,而是想借假离婚达到生“二孩”又不失去公职的目的,生完“二孩”后再复婚。可是,公权力部门是严肃的,怎么能容得随便戏弄呢?法律重视形式,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证据效力。当然,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法律文书也可能无效。严格来讲,按照实质正义的逻辑,法官王公道应当对离婚证书的效力进行认定,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应当判决离婚无效。不过,法官王公道觉得,既然李雪莲最终还是要离婚,先判决离婚是假,然后复婚,最后还要离婚,太折腾,何况秦玉河与别人已经结婚了,那就还要判那个结婚无效,最终结果还是现在这样,何必折腾这么一大圈呢?但是,按照法治的思维,王公道这种简易司法方式是有问题的,也就是没有真正还原事实真相,没有真正理顺法理脉络,因而也没有解决李雪莲的“心结”,更没有深入追究假离婚欺骗政府的法律责任,犯了简单法律形式主义的错误。这也是中国某些地区基层司法的现实写照,反映了基层法官法律专业水平的不足,基层司法没有发挥“定纷止争”的法治作用,这也导致李雪莲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继续“告状”。
“芝麻变成西瓜,蚂蚁变成大象”,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影片透视出了中国基层司法资源的不足。影片故事自始至终,王公道都认为自己当时的判决没有错误,这反映了他作为法官专业素质的缺乏。司法裁判应当具有解决纠纷的专业性,但是中国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还是差强人意的。没有专业的司法人员,妄谈法治建设也是空中楼阁,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基层司法资源配置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现在正在进行的法律职业制度改革,将要向基层、向落后地区倾斜,其中包括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基层、落后地区法官的工资也要与其他地区看齐,这是吸引专业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去基层、去落后地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官的素质提高了,通过法治解决纠纷的能力就会增强,矛盾在很小的状态下就能够得到化解,就可能不会出现“芝麻变成西瓜,蚂蚁变成大象”的窘境。影片中的新任市长马文彬对李雪莲告状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哲学高度的概括,说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很多人并不是栽倒在“大”上,而是出在“小”上,只有善于处理“小”问题,才能防微杜渐,避免出现大的危机。“治大国若烹小鲜”,对于为官者,注重小的细节其实是非常重要的,而不能只注重大排场、大面子,处理好民众的小事才能办成为民众叫好的大事,才能有大业绩。
二、官员“维稳”遭遇上访解纷机制
“不对群众负责的官员,不可能真正对上级负责”,给为官者敲响警钟。影片中,两任各级官员出现了为了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惜任何代价进行“维稳”的各种举动,却只是形式上对上级负责,甚至采取各种非法治措施,不惜牺牲民众利益,这是为官者的错误逻辑。忘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是唯上不唯实的颠倒思维。前任行政官员县长史惟闵、市长蔡沪浜、省长储敬琏(原著分别为县长史为民、市长蔡富邦、省长储清廉),都是上一级压制下一级,下一级也就拼命不让治内社会上出现什么乱子,也就是运用“维稳”思维压制民众的诉求,而不是解决实际问题。结果,小问题越闹越大,李雪莲本来只是想告秦玉河的,却变成了要告各级官员,因为各级官员非但没有解决她的诉求,反而进行各种打压。这就激怒了李雪莲,她本来不是要与官员作对,而是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压制导致了李雪莲的愤怒,直到最后去北京告状,“首长”知道后,在全国人代会上当场批评了省长储敬琏,这样才引起重视,省长一怒之下撤掉了市长、县长,还撤掉了法院院长。这种没有查清事实就简单粗暴决定的做法其实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更何况,省长撤掉法院院长也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独立司法的行为。新任的法院院长王公道、县长郑众、市长马文彬继续秉持“维稳”思维,年年全国人代会期间要做李雪莲的工作,还要派公安全天候在李雪莲的住处外进行监视,生怕李雪莲去北京告状。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依宪执法,对普通公民人身自由的这种全天候监视,无疑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与法治的理念背道而驰,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真正对群众负责。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125/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