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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的法治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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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27日发生的江苏“昆山反杀案”,无疑是近期最令人瞩目的热点事件之一。案件的大致经过是:刘海龙醉酒驾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下车
8月27日发生的江苏“昆山反杀案”,无疑是近期最令人瞩目的热点事件之一。案件的大致经过是:刘海龙醉酒驾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下车殴打于海明,并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砍刀不慎落地,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情节的戏剧化以及案发现场视频的大规模传播,使得该案迅速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尽管同情的天平几乎一边倒地倾向于海明,但关于案件的定性,依然存在着不小争议。9月1日,昆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予以释放,并撤销案件。这一结果激起了社会的一片欢呼,公权机关的快速反应也赢得了公众的广泛认可。而在尘埃落定之后,追溯此案的舆情轨迹,寻找其中所蕴藏的法治契机,则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契机之一,是推动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能够在司法适用层面真正落地。在此之前,我国有数据可查的以正当防卫作为抗辩事由的司法案例有余例,但最终认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仅有16例。换言之,以正当防卫作为抗辩事由的成功率仅为万分之十三左右。这意味着,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十分严苛,绝大多数个案中的“正当防卫”主张都未被认可。
“昆山反杀案”发生后,于海明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从坊间到学界有着不同的声音,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随着公共讨论的不断深入,主张“正当防卫”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意见。尤其可贵的是,这场公共讨论已经超越了个案的范畴,随着一些陈年旧案的曝光,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识误区和认定标准过于严苛等问题,也连带着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思考。也正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昆山反杀案”的意义不应仅仅局限于个案,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不能依赖于大规模的社会关注和舆论支持,而应上升到制度和规范的层面。如此,才能转变司法实践中的思维误区和惯性,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昆山反杀案”所带来的另一个法治契机,是促进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案件发生后,公共舆论场上可谓意见纷纭甚至针锋相对。而最终形成的普遍的社会共识,与公安机关的结论不谋而合。于是我们看到了一幅难得的景象:过去时而因适法判断悖离“民意”而遭质疑的公权机关,此次竟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点赞。事实上,司法者面对汹涌而来的民意时,常常面临两难处境:无论司法者的法律判断是否与民意相抵牾,都可能引发争议。这是两种不同思维方式、思考立场之间的碰撞,也是司法的“剧场化”与司法的“广场化”之间与生俱来的矛盾。亦因此,司法者的法律判断注定不会令所有人感到满意。置此境况之下,司法者应该采取的做法,是秉持开放平和的心态,回归日常理性和法律专业,审慎处理个案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使最后得出的法律结论经得起时间和公众的检验。
令人欣慰的是,在“昆山反杀案”的处置过程中,公权机关在这一方向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长足进步。不仅对案件作出了既快速又审慎的处置,而且第一时间公布了内容详尽、说理充分的法律文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对法律适用上的一些疑问和疑虑作出了清晰解答。这一套组合拳打得相当漂亮,难怪取得了极佳的社会效果。不妨好好总结一下,或能升华为促进司法与民意之间良性互动的“昆山经验”。
喧嚣一时的“昆山反杀案”虽然已经落幕,然而其样本意义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无论是促进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完善,还是对如何构建司法和民意之间良性互动的生动展示,无不凸现出中国法治可以取得持续进步的契机。而能否抓住这种契机,进而变法治进步的“契机”为真正取得进步的“惊奇”,也是未来需要付出更多努力的大课题。
8月27日发生的江苏“昆山反杀案”,无疑是近期最令人瞩目的热点事件之一。案件的大致经过是:刘海龙醉酒驾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下车殴打于海明,并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砍刀不慎落地,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情节的戏剧化以及案发现场视频的大规模传播,使得该案迅速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尽管同情的天平几乎一边倒地倾向于海明,但关于案件的定性,依然存在着不小争议。9月1日,昆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予以释放,并撤销案件。这一结果激起了社会的一片欢呼,公权机关的快速反应也赢得了公众的广泛认可。而在尘埃落定之后,追溯此案的舆情轨迹,寻找其中所蕴藏的法治契机,则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契机之一,是推动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能够在司法适用层面真正落地。在此之前,我国有数据可查的以正当防卫作为抗辩事由的司法案例有余例,但最终认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仅有16例。换言之,以正当防卫作为抗辩事由的成功率仅为万分之十三左右。这意味着,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十分严苛,绝大多数个案中的“正当防卫”主张都未被认可。“昆山反杀案”发生后,于海明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从坊间到学界有着不同的声音,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随着公共讨论的不断深入,主张“正当防卫”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意见。尤其可贵的是,这场公共讨论已经超越了个案的范畴,随着一些陈年旧案的曝光,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识误区和认定标准过于严苛等问题,也连带着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思考。也正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昆山反杀案”的意义不应仅仅局限于个案,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不能依赖于大规模的社会关注和舆论支持,而应上升到制度和规范的层面。如此,才能转变司法实践中的思维误区和惯性,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昆山反杀案”所带来的另一个法治契机,是促进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案件发生后,公共舆论场上可谓意见纷纭甚至针锋相对。而最终形成的普遍的社会共识,与公安机关的结论不谋而合。于是我们看到了一幅难得的景象:过去时而因适法判断悖离“民意”而遭质疑的公权机关,此次竟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点赞。事实上,司法者面对汹涌而来的民意时,常常面临两难处境:无论司法者的法律判断是否与民意相抵牾,都可能引发争议。这是两种不同思维方式、思考立场之间的碰撞,也是司法的“剧场化”与司法的“广场化”之间与生俱来的矛盾。亦因此,司法者的法律判断注定不会令所有人感到满意。置此境况之下,司法者应该采取的做法,是秉持开放平和的心态,回归日常理性和法律专业,审慎处理个案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使最后得出的法律结论经得起时间和公众的检验。令人欣慰的是,在“昆山反杀案”的处置过程中,公权机关在这一方向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长足进步。不仅对案件作出了既快速又审慎的处置,而且第一时间公布了内容详尽、说理充分的法律文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对法律适用上的一些疑问和疑虑作出了清晰解答。这一套组合拳打得相当漂亮,难怪取得了极佳的社会效果。不妨好好总结一下,或能升华为促进司法与民意之间良性互动的“昆山经验”。喧嚣一时的“昆山反杀案”虽然已经落幕,然而其样本意义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无论是促进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完善,还是对如何构建司法和民意之间良性互动的生动展示,无不凸现出中国法治可以取得持续进步的契机。而能否抓住这种契机,进而变法治进步的“契机”为真正取得进步的“惊奇”,也是未来需要付出更多努力的大课题。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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