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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货运车装载质量需要完备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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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Overloading of cargo-trucks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serious factors that had caused heavy casualties both of human beings and property of road-transport business. Such a condition will never change unless the issue of overload be the issue
Overloading of cargo-trucks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serious factors that had caused heavy casualties both of human beings and property of road-transport business. Such a condition will never change unless the issue of overload be the issue of overload is completely forbidden under strict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this concern.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2015》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一项重的要死亡原因,并且是15~29岁的青少年人群的主要死亡原因。WHO的统计得出,2013年全球道路交通死亡125万人(因各国自报数据的统计口径不同,且有不同程度的漏报和瞒报,为求统一、准确,WHO对各国自报数据做了点估计(point estimate)处理),大大超过同期战争和传染性疾病夺走的生命。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累计,2001—2011年,我国共有95万7 597人在车祸中丧生,440万7 575人受伤,仅前8年的死难人数就已超过发生3次唐山大地震。《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2015》引用公安部交管局编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记载的数据,2013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万8 539人(按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统计),低于印度报告的死亡人数(13万7 572人,按事故发生
30天内死亡统计,30天内为国际通行和WHO采用的统计标准),排名世界第二,而WHO的中国点估计值高达26万1 367人,占全球总数的21%,印度为20万7 551人,中国居世界第一。无论年死亡人数排位世界第一还是第二,每年这么多生命罹难于车轮之下,受伤于车辆之上,都是现代社会不堪承担的重负,对于一个以生命至尊的社会更是难忍之痛。
中国社会对道路交通伤害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缺乏足够重视
尽管多年以来,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不懈地致力于降低道路交通伤害,尽管自2004以来,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处于持续下降的态势,但相比起对防范生产事故、火灾、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尤其是相对于直接夺去6万人乃至20多万人生命的惨痛结果,仍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高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的行动相比,仍显得动作乏力,也就是说,社会没有给予道路交通伤害足够的重视。正如《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2015》指出的那样:“尽管已具备关于有效措施的强大证据基础,但事实表明对道路安全问题给予的关注仍然不够,就丧失的生命、长期伤害和给卫生保健机构造成的压力而言代价依然沉重。”
面对全球道路交通伤害的严重局面,自2003年第5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加强全球道路安全的57/309号决议以来,联大6次通过加强全球道路安全的决议,2010年3月2日,64届联大通过的64/225号决议《加强全球道路安全》宣布,2011—2020年为道路安全行动10年。在2015年9月25日开幕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上,通过了193个会员国达成的成果性文件《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议程》提出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目标3之下第6个具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全球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减半”(简称“3.6目标”)。世纪之交以来,欧盟和欧洲多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制定了减少道路交通伤害的中长期目标和行动计划,世界第一汽车保有国美国201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降至3万4 064人(WHO点估计值,自报3万2 719人),10万人口死亡率已降至10.6/105。我国至今还没有减少道路交通伤害的中远期目标,没有综合性的中长期行动计划,即中国还缺少减少道路交通伤害的顶层设计。《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对“3.6目标”也没有像其他带有指标的目标那样,提出具体的进度目标和实施方案。甚至于,许多业内人士都不知晓“3.6目标”。
货车严重超限超载是中国道路交通伤害严重的主因
中国货车超载已积习成风,超载比已不是百分之几十,而是200%、300%,甚至更甚,一辆总质量限值31 t的4轴汽车总重达到近200 t,其行驶的惯性已大大超出车辆具备的制动能力,根本不能保障限定的制动距离,也大大超出了路桥的承载能力。有的车辆经改装后,限定高度1 m或不足1 m的货厢,已达2 m有余,其重心高度超出了车辆具备的抗干扰能力,一遇干扰即使去控制,很可能倾覆。更严重的是,这样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车还肆无忌惮地横冲直撞,超速行驶,如城市里的渣土专运车,有的公然闯红灯。
超限超载货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危害有3种形式:1.碰撞。碰撞是造成交通伤害的主要原因。碰撞的物理量是动量(质量×速度),超限超载货车由于质量超大,致使其动量大大超过其他车辆的抗撞安全性,因而带来重大伤害。即使在高速路上,轿车与轿车追尾,造成的伤害都有限,这是因为碰撞的动量有限,车辆防撞安全能力能够保障车内人员不受重创。但一有严重超载的重型车参与碰撞,由于动量超大,其他车辆的防撞安全能力已不足以保护车内人员,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2.倾覆砸压。这种伤害主要发生在城市里的超限超载混凝土搅拌车和自卸车。由于严重超载,车辆的重心又过高,转弯时车速过快,车辆受到离心力矩而倾覆,或受路面干扰,造成翻车。由于车辆高,倾覆的车辆砸压其他车辆,造成车内人员伤亡。3.桥断。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压断桥梁,连带桥上的车辆和行人坠落伤亡。媒体报道这类事故时,网评常常一边倒地批评豆腐渣工程,却看不到严重超限超载的危害。其实,桥梁受到的是动载荷,它的寿命是用累积疲劳损伤来定义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频繁在桥上行驶,就会加大累积疲劳损,致使桥梁突然断裂(桥梁的疲劳寿命已到瞬断极限)。压垮骆驼的可能是加上的一根稻草,但之前加诸的重荷才是压垮它的真凶。根据我国公路护栏的防撞标准,公路护栏还不能有效保障重型汽车不跃出护栏,高速行驶的超载车辆更远离护栏保护的红线,车辆冲出护栏,发生坠崖、落水的风险比其他车辆高很多。有的严重超载的重型车因惯性过大甚至冲出专门建设的紧急避险道,将“救命道”变成了“夺命道”。总之,严重超限超载货车参与的事故具有群死群伤的特征,需要重点预防。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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