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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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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作为典型的公共政策,在城市交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应重新定位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法制框架下制定和实施相
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作为典型的公共政策,在城市交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应重新定位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法制框架下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如何规制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并使其科学化、合法化,成为当今中国城市交通规划管理面临的重大课题。深圳市制定和实施了若干小汽车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完善相关政策的法制保障成为政策实施的关键问题。
1 深圳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1.1 总体情况
近年来深圳市机动车增长迅猛,交通拥堵、交通污染等问题日趋严峻。截至2014年12月,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每千米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伴随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1]。据深圳市道路交通运行指数系统监测,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从2012年38 min上升至2014年55 min。这也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据测算,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市PM2.5本地排放源的41%,成为主要大气污染源[2]。
2012年以来,深圳市依据《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3]部署相关交通政策,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坚持利用设施供应、经济杠杆、行政管理和宣传倡导等综合手段,加强对机动车使用的引导与控制,对小汽车交通需求管理政策进行广泛探索与实践。目前,进入操作层面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2项。
1)小客车增量调控政策。2014年12月30日,深圳市宣布实施小客车增量调控政策,成为全国第8个小汽车限购城市,暂定每年新增小汽车指标为10万辆。同日,实施外地车限行政策,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部分连接口岸道路除外)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非本市核发号牌载客汽车通行。
2)停车收费政策。涵盖路内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对使用路内临时停车位的车辆征收行政性收费)和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在现有路外停车收费的基础上由政府对使用路外停车场的车辆额外征收的行政性收费)两项[4]。目前,前者已落实,后者暂未推行。
1.2 小客车增量调控政策的实施
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调控小汽车合理有序增长,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决定从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深圳市本次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调控范围是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小汽车增量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指标额度每年视道路交通运行、大气环境保护和小汽车需求状况适时调整。
1.3 停车收费政策调整及实施
深圳市探索并实践了“政策制订—完善立法—落实机构—实施完善”的一整套停车收费政策调整实施方法和途径,从政策制订到实施全面践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1)政策制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深圳市停车收费政策制订过程中,全过程、分阶段开展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通过媒体访谈、网络互动、报纸专栏、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开展了广泛宣传,多次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社会贤达人士以及普通市民的意见,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同时,依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要求,分别就路内、路外停车收费调整共召开三次听证会议,吸纳社会各界的有益建议。
2)完善立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合停车收费政策的制订,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路内临时停车实施收费管理以及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的法律依据;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的违停处罚条款,提高交通繁忙路段的违法成本,避免下阶段停车成本提高后出现合法停车成本高于违法停车成本的现象,进而导致更严重的违法停车行为;制订了《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5月1日颁布实施),规范路内临时停车的规划、建设、收费和管理。政策制订过程中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遇到的政府、市民、停车场管理者等方面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并报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路内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和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收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政府立项,经省法制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省政府批准了深圳市路内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行政性收费立项申请。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05/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