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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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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 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面对当前形势,需要更加积极有
2020 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面对当前形势,需要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予以支撑。当前我国财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统筹财力思路不开阔、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不科学精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升等短板,亟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进财政事业发展的路径。
一、加强法治财政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法治乃国家财政之治理利器。”在依法治国背景下,2016 年财政部出台《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目标,这将摒弃长期以来财政领域 “政策大于法”“权力腐败”“凭经验、摸脑壳”“我说的就是政策、我说的就是制度”等现象。《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作为财政领域的风向标,从法治角度对如何实现最佳财政管理状况提出了有效措施。
(一)依法履行财政职能
实现“规范控制政府权力,保障维护纳税人权利”的目标,执权者必须有法治思维,信奉法律至上,坚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具体来说,在履行财政职能时,一方面需贯彻“依法行政”的行动准则,理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精准决策依据与行政行为的统一性; 另一方面也要在实际工作中遵循“为民理财”的行动指南,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作为、不推诿,确保国家、公民公共财产受益得以实现。依法行政是政府施政的前提,坚持依法理财当然是财政部门正确履职的前提。要确保财政行政行为的正确、恰当,必须依托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把握行政许可权力的内涵和尺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统一”。如政府部门履职必须依据《预算法》中关于财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强化预算管理“法定职责”,提升各方管财理财积极性,推动预算管理改革。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方面要加强财政预算编制的基础制度和政策研究,重点保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方面应不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事务; 预算监督方面需实施财政资金动态监控,全市财政预算管理动态监督。业务部门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部门预算要强调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的一致和协调,要同步编报;要主动思考谋划本部门财政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依据部门职能和中心工作确立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审定项目行使独立审批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法治财政建设的根本就是建立财政法律制度,但当前政策繁多而法律稀缺的状态使得依法行政在财政领域举步维艰,导致资源配置不够合理、调控经济缺乏合理边界、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纵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将是一个持续的、艰难的和曲折的过程。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应当加快财政立法的步伐,完善修改现有法律,修改《会计法》,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细则或条例,出台关于“非税收入管理”“资产管理”“财政监督”等相关法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把握下面三个要点: 一是着重完善财政收支、管理等重点领域财政立法,以法律约束政府财政权力,将政府收入、分配的权限置于法治中,充分发挥法治对财税体制改革的作用,保障财税体制改革有法可依;二是财政立法需扩大公众参与度,不能“一言堂”,要广泛征求意见,可采取座谈、问卷等方式,充分保证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等;三是严格财政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清理,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公示等制度,促进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三)强化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部署,落实到财政领域主要是形成科学的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机制,有效贯彻落实重大财税政策。财政法制的逻辑便是政府财政行为必须在立法机构授权下运行,新《预算法》中强调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明确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义务及人大、各级政府对预算的监督职责,就充分体现出对财政权力的规范、控制和监督,这是优化财政权力配置、强化运行制约、加强对公权力有效监督的必然要求。一旦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缺位,势必会滋长执权者关门行政、暗箱操作的风气,这也是滋生腐败、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结合《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强化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门理财更合法、管理方式更科学,可以多方面切入实施。一是完善各项财政权力运行流程和监督机制,落实内控内审制度,坚持用制度管钱管权管事,确保财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二是主动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健全知情明政机制,落实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公众报告制度;三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日常执行,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协调,结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切实把财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21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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