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楚天法治 》栏目设置[06/28]
- · 《楚天法治 》投稿方式[06/28]
- · 《楚天法治 》征稿要求[06/28]
- · 《楚天法治 》刊物宗旨[06/28]
建设法律服务平台促进自由贸易发展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为适应国际新形势,对标自贸高要求,实施市场大开放,实现国力再提升,中央决定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胆探索开放扩大化、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管理科学化、行政限缩化、
为适应国际新形势,对标自贸高要求,实施市场大开放,实现国力再提升,中央决定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胆探索开放扩大化、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管理科学化、行政限缩化、服务优质化新天地[1]。在这一轮勇闯改革深水区的过程中,习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法律服务作为法治内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建设同步匹配,共同促进自贸区发展。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概述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概念
传统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的自由贸易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以WTO框架内的最惠国待遇为基础,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改善、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从而形成促进商品、服务、人员、技术、资本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大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而狭义的自由贸易区[2],1973签署的《京都公约》将其表述为:“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按上述定义,我国目前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属于两者,而是处于试验阶段的狭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即由中央授权的以制度创新高地、贸易便利高地、行政权力洼地、贸易成本洼地等为建设目标的特定试验区域。其特征有三点:资本不能自由流通、货物不能自由流通、人员不能自由进出。
我国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别于保税区。区域层面,前者是现有保税区的极大拓展;政策层面,自贸区可谓是目前保税区的全方位升级版。同样,自由贸易试验区也有别于自由贸易港[3]。自由贸易港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追求目标,将真正实现“境内关外”,即贸易自由、人员进出自由、货币流通自由、货物存储自由以及进出自由,定位全面开放的新高地,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
从中央批复的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方案来看,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上是,以国家战略为崇高使命,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题,以发展模式转型为主要任务,以开放倒逼改革为推进思路,以防范风险为约束条件,以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综合改革区、政府管理创新和效能再造区、“一带一路”的桥头堡、风险压力测试区。
二、自贸区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基础理念
(一)法治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行内核
自由贸易试验区之“试验”二字本身包含诸多法律问题,或者可以说本身就是个法律问题,“试验”所滋生的各种制度产品和引发的各种法律关系需要用法律来评判、用法律来调整、用法律来保障,无不与法律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便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行内核。
1.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需要立法先行
“法”之所以令人信服,是因为她因民主而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且具有普遍性、连续性,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施行。“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是中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试验中涉及如何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国家利益作多少让渡、国家权力如何与开放协调、开放后的监督和管理如何跟上等问题既涉及国计民生,更涉及国家利益与安全,如果完全依靠地方通过试验来对自由贸易作出规制,会因为地方的立法权受限而有僭越之嫌,也会因此而使规制不具备“法”的基本特征,致外商望而生畏,不敢跨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半步。因此对自由贸易的规制需要顶层设计,并且将顶层设计上升为国家意志,即需要立法先行。正因为如此,为了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松绑”,国务院多次决定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在自贸区的适用,内容涉及民用航空业、娱乐业、金融业、旅游、教育、轨道交通等重要领域。期待更广层面针对试验区的专项立法能够出台,尤其是全国人大的基本立法。当然,试验中涉及上位法未保留,且只是一些地方性的问题,可以依靠地方立法来解决,
2.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这既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不管如何试验,不管如何建设,都应当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一是权力取得必需依法,通常由国务院以印发总体方案的形式,类似于行政法规对相关省政府完成授权,其后再分别设置机构、分配管理权力;二是权力运行必需依法,比如某试验区涉及到的区一级政府通常可以将相关行政许可委托自贸区管委会实施,这对于保证权力的依法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314/543.html
上一篇: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法治化思考
下一篇:疫情经济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之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