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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席方平看清初的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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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聊斋志异》是根据作者的真实经历创作和修改而成的,虽是托言鬼狐,却真实记录了清初的社会世情,作者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出发,对人性的美好加以赞扬,对社会的黑暗
《聊斋志异》是根据作者的真实经历创作和修改而成的,虽是托言鬼狐,却真实记录了清初的社会世情,作者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出发,对人性的美好加以赞扬,对社会的黑暗加以鞭挞。
蒲松龄生于一个渐趋没落的地主之家,时值明末,朱家王朝的统治已然日薄西山,农民起义军的烽火遍及南北,百姓流离失所成为常态。公元1644年,蒲松龄五岁[1]7,明朝灭亡,李自成的农民军打进北京,然而仅过了几个月,八旗扣关,烽火再起,蒲松龄作为历史的见证者和亲历者,战争中的血雨腥风和饥荒里的易子相食给他的记忆打上了深刻的烙印。清代政权初建,人心动荡,权利倾轧,统治者无暇关注人才的选拔,但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只能继续任用大批前朝官吏,贪酷之辈因此得以继续留任为官,百姓处于水火的现状并没有因改朝换代而得到根本改变;再加上严苛的民族政策和文化压制,使百姓尤其是汉族文人仍然生活在高压之下。蒲松龄作为一个自幼接受儒家教育的士子,入世济民始终是其人生最重要的理想追求,在目睹了百姓疾苦和人间冷暖后,他更加迫切地希望进入官场,有所作为,然人生如戏,天公捉弄,困顿科场半生的作家直至七十一岁才援例恩补,取得贡生资格[2]12-13。此外,由于清代满族统治者的内部利益,重要的官员均由满汉共任,在处理相应政务时也多以满为尊,再加上当时八旗贵胄的姻亲联系,这样的政治生态很难避免吏治不清,鱼龙混杂的问题产生,反映在科举中即为考场舞弊,选才不公。亲身经历的科举困顿,耳闻目见的贪污腐败,最终使得蒲松龄的抱负难以伸展,万般无奈之下,只得作《聊斋》以自娱,借鬼神以讽今。在《聊斋志异》这部作品中,蒲松龄对当时社会的“法治”情况有着极其深刻的反映,其中“席方平”的伸冤历程更是清代统治背景下“法治”状况的真实再现。
一、有冤难申的“法治社会”
封建统治背景下的广大社会底层的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身有冤屈,难以伸张。虽然法有一定之规,但在统治阶级眼中,却成为其统治和压迫人民的手段。然而,百姓们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将自己的冤情寄希望于当时尚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上,渴望能够在当时有限的法律准绳之内得到公正的决断。如《席方平》一文中,席方平在其父遭遇冤枉时,进入冥界,他始终坚持将个人的冤屈付诸公堂之上,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在城隍被贿赂,错判冤情之后,他仍然继续上告,期望他的上司能够按照律法,公正审理冤案。如原文中所言:“席怒,大骂狱吏:‘父如有罪,自有王章,岂汝等死魅所能操耶!’”[3]394,即使是父亲遭受了酷刑后,席方平首先考虑到的仍然是付诸于律法。封建统治背景下的百姓,在经历了压迫和欺诈后依然相信,只要有人可以按照律法进行公正的审判,总会还其公道;孰不知,他们所依赖的律法,本身就是统治者压迫欺凌他们的工具之一。
在封建社会中,法律由统治者进行修订,其根本目的,必然是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稳定。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其主要目的是回护统治者的地位和威严,这一现象为特权的大量出现打开了方便之门,按照这样的法律进行治理又怎么可能对底层百姓有公平可言。如《大清律》中,就明文规定民告官者,要先处以杖刑,就算诉讼成功,也要处以流刑。这样的刑罚规定,导致了百姓惧怕告状,即使有冤也宁死不申,这样的现状,在《席方平》这一作品中也有真实的反映。《席方平》原文所记:“升堂,见冥王有怒色,不容置词,命笞二十。”[3]395席方平在向冥王上访告状的时候,首先遭遇的便是责打,这与当时民告官的场面如出一辙,然而席方平不屈服于严刑峻法的精神,却超越了当时的升斗小民,直至今日,仍然为人们所称颂。
如果只是单纯地从寻找法律的缺陷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等方面进行批判,其思想内涵就仍然是片面地。封建社会法制失责,金钱铺路,贪腐横行则是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如《席方平》中,席方平在受鞭笞时就喊出了当时官吏收受贿赂,错判冤案的事实,文中这样写道:“席受笞,喊曰:‘受笞允当,谁教我无钱也!’”[3]395这声呐喊,道出了当时百姓对所受冤枉的最大不满,同时也直刺封建统治腐朽的根源。自古以来,官员贪腐所导致的各种恶果早已屡见不鲜,贪官们为了一己私利,轻则错判错断,重则草菅人命;无论是“恩”还是“罚”,皆出自“官老爷”一人之口,这无疑,为暗箱操作,金钱交易埋下了极其可怕的伏笔。如《席方平》中,正是因为羊姓之人的“金钱战术”才导致了席方平父子的冤屈,羊某用金钱贿赂城隍,导致了席父在阴间遭受了种种酷刑,席方平告状,城隍则错判不理。正是在这样的统治之下,百姓的权益在金钱与权利的交易中被彻底出卖,断案之人以金钱作为断案的准绳,底层百姓的权益就成了廉价的牺牲品,在金钱的强大攻势下,法治最终失去了它应有的责任,沦为了封建统治压迫社会底层民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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