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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感冒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重大挑战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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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流行性感冒是流感病毒所致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疾病,高热、咳嗽、全身酸痛、头痛、乏力等均为其主要临床表现,该疾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主要经飞沫和接触传播。流行性感冒患者通
流行性感冒是流感病毒所致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疾病,高热、咳嗽、全身酸痛、头痛、乏力等均为其主要临床表现,该疾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主要经飞沫和接触传播。流行性感冒患者通常在3-14天内自愈,但是病情严重亦可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且该疾病可出现大面积爆发的情况。虽然我国在抗击非典疫情时获得了深刻的经验与教训,可以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建立起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体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已有的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运行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能力均受到流行性感冒疫情的巨大挑战[1]。
1 流行性感冒防控法律适用存在的缺陷
1.1 《传染病防治法》于流行性感冒中出现难以应对的情况
目前的《传染病防治法》当中明确规定了39种法定传染病,并且将所有疾病依据甲、已、丙三档进行定级[2]。虽然《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爆发情况与流行情况、危害的程度等,决定是否需要增减或调整、公布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1.2 《传染病防治法》防控措施法定授权门槛较高,缺乏纳入法定传染病之前的防控手段
《传染病防治法》当中规定了突发性不明的传染病,若需要实施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上报并获得批准以后实施。流行性感冒的防治即为依据上述规定,首先经过国务院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与公布以后,再将其划分为乙类传染病,同时实施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由此可见,依法纳入法定传染性为使用《传染病防治法》相关防控与措置措施的重要条件[3]。但是在依法纳入法定传染病之前,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当中相关规定执行,即首先由省级政府负责,及时将疾病情况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委,随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尽快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措施,依据该条例极易导致疾病防控的先机丧失。
2 法律所规定的预防应对事权配置有直接性的冲突
2.1 地方政府应对事权配置存在逻辑冲突
《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的应急事权模式为自下而上的模式,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为预防传染病发生、首先应对传染病以及控制传染病进一步扩散的第一责任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当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开展,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即刻实施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以此有效控制事态进展。
《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事权模式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反,为自上而下模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全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与监督管理工作等,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当中传染病防治工作与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上级预警以后,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传染防控工作。
相对而言,《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属地政府在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中具有较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传染病防治法》相对而言更为谨慎及保守。
2.2 防范预警事权行使有差异存在
《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面向公众的应急预警制度清晰明确,其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极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发布警报,决定并且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社会发布预测信息以及分析评估的结果等,依据相关规定对极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实施管控,可关闭或者限制该场所的使用等,针对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性场所,实施控制与限制措施,增强防范以及保护力度,以积极通知突发事件的危害性与影响性。
《传染病防治法》则重视传染病防控体系内部信息通报制度的建立,要求各级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当中的疾控机制以及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需要及时互通疫情监测的信息以及预警信息等,及时告知单位相关人员已经接收到通报的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在面对公众的预警发布制度下,《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上至下逐级发布传染病预警并且依据情况给予公布,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向公众发出预警,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有矛盾存在。
3 疫情信息发布法律规定缺乏一致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由各级政府直接开展信息发布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而《传染病防治法》当中规定,由国家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行使传染病疫情发布权,政府与其他相关部门无传染病疫情公布资格。说明疫情相关信息公布主体问题上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存在。
文章来源:《楚天法治》 网址: http://www.ctfzzz.cn/qikandaodu/2021/0727/667.html